教师与学生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但有的教师却将体罚学生作为教育手段来运用,如对不遵守纪律、及完不成作业或其他教学任务的学生,采取罚站、罚跑、罚打、罚跪、不让回家等方式来惩戒学生。这些行为是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含托儿所)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47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此外<民法通则》第119条及其司法解释对赔偿内容的具体规定,以及其他保护公民及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规定。
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构成要件,才承担民事责任:
1.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2.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3.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这三个构成要件,受害人及其监护人就有权提出赔偿的要求。
对由于体罚学生而造成的伤害可通过下列途径索赔:
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在赔偿问题上,要有充分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协商未果可向加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也可考虑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就赔偿达成协议。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学生及其监护人在学生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身体受到伤害的一般为一年。2.现实生活中其他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情况值得重视:
(1)因学校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不安全、或有危险、未采取防范措施或未排除危险致使学生受到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2)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其他侵害人造成的,则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3)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在报道或发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的,相关单位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审判机关公开审理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根据《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虽说夫妻之间都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当前,生活有困难的多为女方,件,对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审判机关也应依法承担责任。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