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义务时,一方不履行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虽说夫妻之间都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但当前,生活有困难的多为女方,规定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更有助于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是指一方失去工作而无生活来源,或在夫妻关系出现裂痕,或分居时,一方无劳动能力而不能维持生活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当承担扶养对方的责任。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需扶养的一方则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当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依法经婚姻登记而建立的夫妻关系。
2.必须是一方在其不可克服的情况下,没有生活来源而不能独立生活的。这又可分为三种情况:
(1)本人有劳动能力,但受其自身无法克服因素的制约而没有工作和劳动收人;
(2)丧失劳动能力,根本不能独立生活。
(3)另一方有扶养能力,但不履行扶养义务。若另一方确无扶养能力,那么也谈不上要求其扶养的问题。
因此必须在符合以上三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要求对方扶养的问题。若出现夫妻关系已终止;或需扶养一方已恢复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收入;或已有生活来源;或另一方丧失扶养能力等情况时,则不能要求尽扶养义务。应该指出的是夫妻之间相互扶养,不仅是法律的要求,同时还是道德的要求,法律上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但绝不是脱离客观存在的“平等”。本案中邰某片面强调男女平等来为自己开脱扶养义务,是对男女平等的曲解,只会造成事实上的更加不平等,于法于情皆不相容。
需扶养人向其配偶要求扶养费时,可考虑按以下途径进行:
1.通过协商解决。需扶养方既可以自己与配偶协商,也可考虑请亲属、关系密切的朋友、同事以及对方单位领导等出面协调,力争解决问题。
2.要求对方单位处理或向当地妇联投诉。有关单位或妇联应积极协助当事人,使问题得以解决。
3.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尽.可能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与对方达成协议。需对方给付医疗费的还应提供医院病情证明、治疗费用总体支出情况等证据材料,以便法院认定。
1.此类案件一般存在于婚姻基础不牢靠,或出现感情危机的夫妻之涧,有的需扶养的人担心主张权利后,加剧夫妻之间的裂痕;有的妇女顾虑重重,或欲以自己的忍辱负重来感化对方,但往往事与愿违,有的丈夫不仅未被感化,反而变本加厉,造成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加严重的侵害。因此应勇于主张自己的权利,况且法律不仅有制裁的功能,更有教育的功能,在一定条件下,法律的这种教育功能效果更明显。
2.主张权利应以协商解决为主,作为家庭内部矛盾的解决,需扶养方可甚酌考虑最为有效而又富人情的协商方法和途径。如协商不成,在诉讼之前,可先向有关妇女组织投诉,反映情况,提出要求,以求合理解决。
3.对方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时,不要隐瞒、回避,应尽可能向法院陈述,以使法院在审理时参考或采纳,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方如果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等判决或裁定的,可依据《婚姻法)第35条,(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向作出判定或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关于给付的方式及期限问题也应引起注意。扶养费既可一次性给付也可定期给付,有工作单位的,尽可能由其单位协助给付,无工作单位的如对方有承担能力的,可考虑一次性给付,这并不妨碍在符合条件时再次提出给付的要求。期限不宜太长,一般掌握在2~3年内,特殊情况也可延长。
5.现实生活中,往往有夫妇双方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需要帮助,若女方生活困难,可依据锈姻法》第33条的规定,要求男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尽管这不属于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问题,但妇女在主张这项权利时,可参照主张受扶养权的方式和途径。当然,这必须在离婚时提出,同时对方有承担能力,且受帮助一方确有生活困难。根据司法实践这种帮助是暂时性的,期限一般较短,并且是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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