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第49条、《婚姻法》第15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对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父母有权向其索要赡养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对赡养的内容作了较全面的规定。《婚姻法》第20条确认了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21条确认了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老年人的受赡养权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权利。它要求赡养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具体包括: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对患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等内容。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都应积极履行此项义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均可寻求法律保护:
(1) 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人未履行赡养或抚养义务,即赡养人有赡养或抚养能力但未履行赡养或抚养义务。
(2)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即老年人有需赡养的事实存在。如本案中的孔某无生活来源。需要强调的是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即只要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便不能以老年人再婚为借口,拒绝赡养。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再婚时签订的所谓“协议书”,实质上就是以原告婚姻关系的变化为理由,解除被告的赡养义务,显然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这说明只要未解除法律上认可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子女对父母都应尽赡养义务,养子女、继子女也不例外。此外,子女也不能以父母过去未尽抚养教育的义务而拒绝赡养。
索取养费的途径:
1.先自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按照(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45条向赡养人或其他负有赡养、抚养义务的人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求调解或处理。
2.直接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也可考虑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实践中有的子女成家后与父母分开过,然后以“分家”时在财产分割上已照顾了父母为由,拒绝赡养。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使当时已给予了父母最大限度的照顾,但仍不能免除今后的赡养义务。有的子女以赡养为由将老人的个人财产分光,或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而且拒绝7养老人,受侵害的老人可依法要求其子女赡养,并可追索自己的个人财产。
2.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免除的条件。但实践中若父母对犯有严重伤害子女身心健康的罪行,如虐待、遗弃等罪行,那么其父母也应丧失向子女要求赡养的权利。
3.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其赚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抚养能力的老年人,属城市人口的,可向当地政府要求救济,属农村人口的,可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供养。
4.基于收养关系而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可依据(收养法》第29条的规定: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然收养关系解除后,已不具有赡养义务,但此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5.有两个以上子女的老年人,在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赡养时,应将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都列为被告,由他们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对赡养费用一般是平均承担,但也不排除经济条件好的子女多承担。
6.赡养费的给付办法原则上是定期给付,有固定收人的,应按月或定期给付现金;无固定收人的,可按收益季节,给付现金或实物。
7.老年人可请律师帮助,如果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获得法律援助的老年人,不仅可以获得律师的无偿法律服务,而且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还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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