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残疾人保障法)第44条规定,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第49条赋予残疾人主张权益的权利;第51条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損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对残疾人来说,他们更得要社会的特别关心,因此我国宪法和法律都明确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并给以特别保护。残疾人依法享有生活特别保障权、受教育特别保障权、劳动就业保护权、精神、文化、生活保障权、社会福利和物质帮助获得权以及司法特别保护权等。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为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国家还规定从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等方面对残疾人进行特别扶助。并且每一方面都确定了相应的法律保障。现实生活中,忽视、侵害甚至非法剥夺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仍然存在。
残疾人权益如果受到损害,可通过下面途径索赔:
1.受侵害的残疾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可向侵害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求处理。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失职行为,而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该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
2.依法向侵害人住所地或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向受害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分清侵害性质,积极主张权利。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本人或其代理人要尽量弄清对方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群体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非职务行为。弄清侵害的性质,便于确定索赔对象及其法律责任,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2.残疾人如果是完全无行为能力的人。其监护人应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当被监护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为其主张权利。也可考虑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3.如果侵害人在实施侵害行为过程中,还有侮辱、诽谤残疾人的言行,那么还可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51条,以及(民法通则)保护公民名誉权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向侵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若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造成残疾人合法权益受损,除依据上述法律依据外,还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索赔。
4.残疾人其他权利损害与索赔,均可参照本书中的相关内容索赔。需要强调的是残疾人的生活特别保障权,其内容包括: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对此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残疾人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的行政规章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均有相关规定,残疾人的生活特别保障权受到损害时,可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索赔。另外还需注意残疾人的残疾程度不同,尤其要注意法律专门有相关规定的残疾人中,精神病患者的情况比较特殊,索赔时其监护人、扶养人或其代理人应充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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