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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并殴受伤说不出侵害人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8-27 20:54  浏览次数:

    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责任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所有责任人也都负有赔偿权利人全部损失的义务。
    例如:于某在下班的路上不幸被当街打架斗殴的一伙人用石头砸伤了脑袋,直接支付的医疗费就有两万多元,现在那几个当街打架斗殴的人都被警察抓获了。于某要求他们对他的损害进行赔偿,但他们互相推卸责任,而于某又说不清到底是谁砸中了于某。请问于某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起事件中,于某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严重侵害。《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这起伤害事件中,于某的生命健康权明显受到了非法行为的侵害,应该由侵权人给予赔偿。根据法治社会最基本的原则之———责任自负原则,谁侵害了于某的生命健康权,谁就应该承担责任,而没有对于某施加伤害的人,则不必承担责任。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原告能指出明确的被告。但这只是一般情况下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完全套用这一原则,许多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或者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对此法律也作了一些例外规定,在民法中体现在过错推定制度上,面在民事诉讼法中则体现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上。这二者很多时候所达到的效果是一致的,原告人只要举出被侵害的事实,即先认定加害人有过错,而加害人要说明自己并没有过错,就应该自己加以证明,这也就是将举证责任加给了施害方。这样,法律就可以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保护受到侵害却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无法或者是难以自己进行证明的受害人的权益了。根据于某的叙述,足以知道伤害一定是由这些混同加害人中的一人具体施行的,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限制,要证明究竟是数人中的哪一个人施加的具体伤害则非常困难,如果一定要原告进行证明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就推定伤害是由这些混同行为的所有参加人共同导致的,除非他们自己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伤害确实不是自己所为。这样,法律就有效地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所以,于某并不需要证明具体是哪一个人伤害了他,法律可以推定是那伙人共同对于某造成了伤害,然后由他们彼此进行证明,排除自己的责任,如果他们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加害你,则认定为共同侵害。于某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应该由当时共同进行不法行为又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人来承担连带责任。于某可以要求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完全赔偿于某的损失,也可以分别要求他们每一个人赔偿,至于他们每人应负多少责任,则是他们之间的问题,不影响对受害者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