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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谣言诽谤人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0-08-27 20:57  浏览次数:

    公民的名誉权,是指社会对特定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作风等方面的评价,它代表公民的人格尊严,关系到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受社会依赖与尊敬的程度。公民对这种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就是名誉权,也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名誉权体现在两方面:
    1.公民对自己的名誉,享有要求给予公正、客观的社会评价的权利;
    2.公民对自己名誉的这种社会评价,享有不受任何人侵犯的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下举案例中周某以口头形式宣扬制造谣言,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具备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条件,因此,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例如:某单位女职工周某与其所在同科室的青年女职工杨某(未婚)发生争吵,周某得理不让人,待杨某被其他职工劝走后,余怒未消,继续对杨某进行谩骂,还当着其他工作人员的面,编造谣言,说杨某生活作风不好,与他人乱搞两性关系,还堕过胎。在场有关人员对其提出了批评。周某又到单位办公室当着单位领导的面,又重复上述谎言。杨某事后得知,非常气愤,内心十分痛苦,经常哭泣,精神受到严重摧残,并因此得了一场大病,一连10日未能上班。
    为澄清事实,杨某求助于律师,起诉于当地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并要求周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案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了上述情况属实。据此,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周某制造谣言诽谤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为原告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元。
    这是一起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案件。
    损害赔偿,即侵权民事责任,这里既包括侵犯公民、法人财产权利的民事责任,也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民事责任。名誉权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所以,侵犯公民名誉权也属于侵权民事责任属损害赔偿的案件。依一般侵权展事责任的4个构成要件,结合本案来看:
    (1)有损害事实存在。即杨某大病一场,误工10日,并造成精神损害。
    (2)行为具有违法性。即周某造谣,无中生有,诽谤杨某。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即周某为泄心中怒气,故意所为。
    (4)损害事实是直接由周某的行为造成的,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符合这4个要件的。关于精神损害,也可要求赔偿。在实践中,一般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可进行调解解决。但侵犯人身权利案件,尤其是侵犯姓名权、名誉权等案件,仍不失为一般损害赔偿案件,可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