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就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般情况。具体到索赔中,还有几种较为特殊的情况
1.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侵权。
两个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要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不论各自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次序,都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承担而无权拒绝的民事责任。连带责任人无权拒绝超出自己应承担部分的请求权,但是有权就已承担的超出自己应承担部分向其他责任人请求补偿。那么,具体到共同行政侵权而言,权利方即受侵害者有权向全部侵权者行使请求权,也有权向某一个侵权者请求全部赔偿。如果向某一个侵权者行使全部的赔偿请求权,则该侵权者应当向权利方支付所有的赔偿金。之后,再就自己多支付的部分向另一个或几个侵权者进行追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的行政侵权。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一些本身不具有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权和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享有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权。因而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决定,并为自己的措施与决定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是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也就是说,运用所授予的权力作出侵权行为的组织,必须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履行赔偿义务,而不是授权者即国家来承担赔偿义务。被侵权者可以直接向侵权者索赔。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的行政侵权。
委托机关在委托行政管理权力,应当将委托的时间、期间、行使方式、行使范围等明确确定下来。受委托人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正当、合法地行使权力,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如果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即受害者应当向委托者请求赔偿。
4.赔偿义务机关已被撤销的,受侵害者应向何处索赔。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职权由哪一个组织行使,则行使该职权的组织是赔偿义务机关,被侵权者应当向该组织行使赔偿请求权。如,某市将工业局撤销,其职能改由市经委行使,则受害者应当向市经委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
如果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职能已被取消,则由作出撤销该机关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人。
这里所说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是指整个行政机关被撤销,而不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个部门被撤销。如某某市工业局,其内部设十个科,如果其中的轻工管理科曾以局的名义作出过一个侵害某某企业合法权益的错误的行政处罚,而后该科被撤销,这种情况下,某某企业应向工业局提出索赔要求。
5.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受害者向何处索赔。
有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某个行政机关的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其他法定机构申请复议。经过复议,一般有三种结果:
(1)撤销原行政行为、加重了受害者的损害程度、减轻了受害者的损害程度。
(2)原来的损害,由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而因复议加重的损害部分,由复议机关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3)则由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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