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许多行政机关享有在财产方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处罚的权力。财产的主要罚种有罚款、没收财物或非法所得,销毁伪劣药品、食品、烟酒或其他假冒伪劣商品等。
在侵犯财产权的损害赔偿这方面,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对于没有违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的财产处罚。对没有违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认定事实有误给予处罚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也有因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如适用已经废止的法规或规定处罚的,国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无权限处罚不一定导致国家赔偿责任,如果被处罚人有违法情形,处罚机关虽然因无权限违法,但仍应由有权限机关另行处理,国家并非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法院判决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对于撤销部分的损害后果,国家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某企业走私汽车三辆,但行政机关给予没收五辆汽车的处罚,将两辆并非走私的汽车也没收了,如果法院判决维持行政机关没收三辆走私的决定,撤销其没收两辆并非走私车的决定,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害,国家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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