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法律常识 > 正文

    国家对哪些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0-08-27 21:04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国家应对以下侵犯公民人身权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1.违法行政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1)违法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对违反治安、安全行政法律规范,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制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合法行政拘留决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若不符合一定的条件,则属违法行政拘留。
    (2)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形式有:劳动教养、收容审查、收容教养、扣留走私嫌疑人、隔离治疗,等等。除此以外,还有强制戒毒、强制搜身、强行带离现场、强制传唤、遣送出境等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的条件,凡是违反这些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非法拘禁,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采取非法手段剥夺特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非法拘禁以外的强制方法限制公民自由活动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教唆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所谓暴力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故意对某公民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使用武器、警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武器、警械的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允许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2)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所遇到的情形,按规定的要求使用武器、警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公务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使用武器、警械的规定,使用武器、警械,并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的,行政机关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这里指除上述四类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以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造度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结果发生的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它包括行政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进行威胁、恫吓、不给吃饭、不让穿衣、不让睡觉、有病不让治疗、噪音干扰,等等。
    6.违法实施有关财产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而侵犯相对人财产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违法对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限制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行政职权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财产权的行使,或要求其履行有关财产方面的义务。限制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形式有: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抵缴。违法对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使受害人造成损失的,采取措施的机关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8.违法征收财产、摊派费用的。征收财产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金钱,或将其财物收归国有。
    所谓摊派费用,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以其他任何方式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凡未按法律规定而征收财产、摊派费用的,并造成受害人损失的,实施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除以上几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以外,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财产权受到损害的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它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强制企业合并、联营,违法撤销企业厂长(经理),违法干涉承包人经营权,非法强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商标权、著作权,违法确认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等。凡对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都有取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