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自主权是国家经济中所有从事生产或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但权利的性质有所不同。有的企业或个人,对自己用于生产经·412营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如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他们的经营自主权是所有权的表现。经过清产核产,产权已经明晰的现代企业,其经营自主权与所有权近似。除此以外,很多国有企业对其财产的经营自主权是使用权,因而要受到作为所有权人的国家干预或制约。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国家应当承担因侵害使用权人的法定经营自主权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呢?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共有14项:1.经营决策权;2.产品劳务定价权;3.产品销售权;4.物资采购权;5.进出口权;6.投资决策权;7.留用资金支配权;8.资产处置权;9.联营、兼并权;10.劳动用工权;11.人事管理权;12.工资、奖金分配权;13.内部机构设置权;14.拒绝摊派权。
在行政机关违反上述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使国有企业受到损害时,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法定义务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发生:
(1)违反了限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限制性规定以及禁止性规定是政府管理国有企业必须遵守的义务,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了这些义务,那就是违法侵犯了经营自主权。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无权限行为。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已将某些权利完全归还企业,行政机关因此失去了这方面的权力,条例虽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自然形成的法定义务是行政机关必须尊重企业的这些权利,不得再作出自己无权限的行为。否则就是无权限的违法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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