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2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除了查封、扣押、冻结这些法律明确列举的强制措施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造成公民财产损害的也可以依该条规定索赔。”《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该法第67条规定了赔偿请求事项。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些造成损害的行政强制措施中,实际造成财产损失或直接侵犯财产权的具体措施当然可能引起索赔,同时,因为行政程序违法,即使行政机关实际处理正确也可能引起索赔。
例如:某区建委城管监察大队强制拆除刘某用于经营娱乐业的两间平房,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查明:1999年3月刘某经村委会批准,在该村地界上修建了21平方米的两间营业用房,从事副食经营活动。同年5月,该区土地管理局在检查中指出该建筑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和建房许可证,属违章建筑,应予拆除,事后刘某未予拆除。10月10日,区城管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到现场找到刘某,口头通知其该营业用房为违章建筑,直接对刘某下达有关拆除的决定。10月30日,该大队工作人员带领民工八、九人将刘某修建的两间平房强行拆除,在实施强拆过程中,没有通知刘某搬出财产,致其部分合法财产受损。事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认为,刘某所建两间平房未经合法批准,属违章建筑,但被告在执法过程中,既未履行法定手续下达拆除决定,又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属程序违法;在强拆过程中,又造成了刘某合法财产的损失。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于1999年10月10日对原告下达的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被告对原告之违章建筑重新作出处理;
2.撤销被告10月30日强行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被告赔偿原告经营用具损失合人民币1000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
本案属于行政机关违法采取强行拆迁之行政强制措施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拆迁问题是目前行政强制措施引起纠纷和赔偿最为常见的焦点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的日新月异,拆迁问题是城市建设中无法回避的难题。为保证城市拆迁工作快速、规范、顺利进行,现行法律对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及违章建筑的拆除都有规定。但立法规范是一回事,具体执法过程中也不断暴露出问题,因违法拆迁给公民造成财产损害的索赔案件时有出现。
本案中,虽然于某的两间房屋属于违章建房,但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也应该依法进行,否则也是违法行为。被告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要求被告拆除建筑,后又在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违法强行拆除,在具体拆除过程中又没有按程序先搬出房内财物,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受害人理所当然有权索赔。
另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比如查封、扣押、冻结等给公民造成财产损害的,公民也有权索赔。所谓查封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某些动产或不动产实行就地封存,不允许财产所有人使用或处分的强制手段。扣押则指行政机关将有关财产置于自己控制之下,以防当事人毁损或转移这些财产。冻结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要求银行暂时拒绝当事人动用其银行存款的强制行为。这些强制方法都对当事人财产权的行使予以一定限制或剥夺,法律对这些措施的采取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若违法采取上述措施造成公民财产损害,公民有权索赔。
上述案例中,行政机关拆除违章建筑本属正确,但由于其具体程序违法也导致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审查行政程序是否违法,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那么因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害当然应该赔偿。
索赔的途径是:
具体索赔途径是,既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单独提起赔偿请求,此时赔偿请求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1.这类索赔案件中,很多情况是由于行政程序违法造成的。各种行政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行政实体处理合法并不能掩盖行政程序违法,若造成损害,受害人同样可依法索赔。
2.违法行政强制措施有时并不导致财产损害,此时不能引起赔偿。比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端怀疑公民甲在经济活动中有欺诈行为,遂通知银行冻结其账户,后证实甲某属合法经营,将其账户解冻。此时,冻结措施就是违法的,但并未造成甲的财产损失,因此,赔偿无从谈起,即所谓无损害则无赔偿。
3.上述案例中,村委会与区域管监察大队作出了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此时,受害人起诉其中一行政机关,非被告的另一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上述案例中,刘某起诉城管监察大队,法院应将村委会列为第三人。当然,刘某也可另外向村委会单独请求赔偿。可以协商赔偿,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索赔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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