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侵权行为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当中,侵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司法侵权是与行政侵权相对的,其侵权主体是司法机关,而非行政机关。(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是“刑事赔偿”,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及其他职权行政过程当中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损害而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但是,对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損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同样适用刑事赔偿的有关规定。因而将二者合二为一,统称为司法赔偿。因此行使国家侦查、检察、民事行政刑事审判、监狱管理等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损害而致的赔偿,为司法赔偿。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权的机关有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是监狱管理部门和看守所。
当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人身权及财产权两方面权利受到行政侵权执行职务过程当中,侵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时,可以依法定程序向赔偿义务机关进行投诉和索赔。法律对司法机关侵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具体侵权行为都作了规定,司法机关的行为只要符合其规定的情况,即为司法侵权,因而也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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