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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侵权国家赔偿的责任承担者和赔偿义务的履行者分别是哪些?

    发布日期:2020-08-27 21:16  浏览次数:

    司法侵权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与应当履行义务的主体不是同一个主体。具体分析如下:
    1.司法侵权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
    司法侵权的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国家对各个司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当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是个抽象的政治实体,承担司法侵权赔偿责任并不是要求由国家或政府来亲自向被侵权者支付赔偿金。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主要是为赔偿金提供来源。
    2.司法侵权国家赔偿的义务主体。
    司法侵权国家赔偿的义务主体,即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可分两种情况:
    (1)一般原则。
    一般情况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由此可知,在一般情况下,原则上由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就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2)在一般原则前提下,有一些具体情况,按照具体规定来确定赔偿义
    务机关。
    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及军队保卫部门等有刑事拘留权的机关一旦错误拘留的,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在我国有权决定逮捕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权实施逮捕的是公安机关。一旦错误逮捕,则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③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如:xx县法院判决有罪,xx市法院判决有罪,再审改判无罪的。则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④二审改判无罪的,作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速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如:xx县法院判决有罪,xx市法院判决无罪,则由xx县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