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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侵犯财产权行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发布日期:2020-08-27 21:16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和第17条规定,公安和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除了犯杀人、重伤、强奸、抢劫、放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以外,还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这些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6种情形之一,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督管理职权的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名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