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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赔偿义务机关拒不赔偿或请求权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应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8-27 21:28  浏览次数:

    依照《家赔偿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可见,赔偿义务机关在两个月内不予赔偿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虽然给予了赔偿,但是赔偿请求人对于所给予的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递交申请书的两个月期间届满之日起的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这也就是所谓的刑事赔偿诉讼中的复议前置原则。复议前置原则的设立可以弥补人民法院审判程序的很多缺点,如司法机关内部系统对司法机关的行使职权的具体行为往往掌握得更清楚,可以解决人民法院审理程序繁复、时间长等缺点,提高办案效率。一般经过复议程序就可以解决大量案件,如若不能解决的,再由人民法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