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请求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该条法律采用列举的方式指出可以适用拘留的法定情形:
1.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2.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应将《拘留证》向被拘留的人出示,并向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被拘留人应在《拘留证》上签名并按指印,拒绝签名或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人后,必须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2)项的规定,构成错误逮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被逮捕的人无罪;被逮捕的人有被羁押的事实。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施,只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这种犯罪事实有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面有逮捕必要的,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而没必要查清主要犯罪事实。如果作出逮捕决定时并没有查清有犯罪事实,在速捕后查清有罪的,尽管当时的速捕不符合法律要求,不能认为是错误速捕。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①改判必须是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所谓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
②必须是再审改判无罪;
③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部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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