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人被判处的某种刑罚(自由刑)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经再审改判为较轻的刑罚,但被告人实际上服刑的时间已超过改判后的刑期。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的规定原则是无罪羁押赔偿,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范围也不包括这种情形。因此,在我国,轻罪重判,且服刑时间超过改判后刑期的国家不予赔偿。主要原因如下:
1.被告人虽然改判减轻了刑罚,但在本质上是有罪的。刑事诉讼情况特殊,对案件性质认定较为复杂,而且法院在量刑问题上有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确定刑期;对上述情形不予赔偿有利于保护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严厉打击犯罪,也有利于保护国家、受害人和大多数人的利益。
2.我国法制尚不健全,《国家赔偿法)刚刚颁布,如果对上述情形予以赔偿,在实际操作中将会有许多困难。
3.在国家财政紧张的情况下,对上述情形也以不赔偿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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