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是某公司财务科长,在工作中,他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35万元。案发后,他退回了被他贪污的全部钱款。他这一表现,可以被从轻处罚吗?
根据法律规定,他应该得到从轻处罚,具体理由是:
1.任何人犯罪,犯罪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或者积极退回被其贪污、侵占的款物,这充分表现了他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对有认罪、悔罪表現的,应当比拒不认罪、态度顽固的从轻处罚。
2.由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退回了被贪污、侵占的款物,使社会危害小了,国家損失小了,由此他的罪行也减轻了,因此,对这样的罪犯,应当从轻处罚。
3.为了鼓励犯罪后的积极退赔,也应当体现出对积极赔偿。退赃者从轻处罚,否则,是很少有人愿意退赔的。
对积极赔偿和退赃的,依法从轻处罚,这不同于用钱赎罪。用钱赎罪,是指只要花钱,就可以不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而对积极赔偿和退赃的罪犯从轻处罚,是依法适当从轻,而不是从轻无边。这种从轻是基于罪犯认罪悔罪服法的表现上,是建立在减小了社会危害性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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