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两款规定了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即:
1.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经济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对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规定得比较具体。
2.如果是一般公民遭到经济损失的,那么,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从本案立案开始。因此,只要一立案,被害人就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予以赔偿。在实际中,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甚至在法院受理之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都可以对此问题进行调解。动员犯罪嫌疑人先赔偿一部分。有的调解解决了,被害人和被告人都无争议,案件到法院受理时,对民事部分就可以不再处理了。只有在公安、检察机关没处理,或者没有在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审理期间,被害人继续要求赔偿,法院才进行调解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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