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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不同情况?

    发布日期:2020-10-17 10:18  浏览次数:

    ①判处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新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刑期计算方法,称为“先并后减”。如:某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执行10年以后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判决后,这样应当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如其被判决18年,减去已经执行的10年,他还有8年的刑期。
    ③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新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种刑期计算方法,称为“先减后并”。如某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执行10年以后又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按“先减后并”方法,应当在10年以上14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如其被判处12年,他实际执行的刑期加上已执行的10年为22年。如果按“先并后减”的方法并罚,则实施执行的刑期绝对也不可能不允许超过20年。“先减后并”的刑期计算方法,在一定条件下,可给予犯罪分子更重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