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减刑、假释的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包括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
(2)减刑、假释条件: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3)减刑、假释条件的管辖: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及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及拘役缓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下,或者余刑在1年以下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如果由县级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督的,则由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如果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则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减刑、假释案件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依管辖规定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对减刑、假释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