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指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因疏忽大意或意想不到,在与他方实施民事活动时,明显地出现了利益倾斜,即一方明显地在另一遭受较大损失的基础上取得额外利益。造成显失公平的主要原因有:(1)一方因疏忽大意或经验不足,在与他方进行民事活动时,其后果对自己非常不公平。例如,长期供应合同中的供方,因对其所供原材料价格在今后一定时期的变化了解不够,将原材料的供应期限规定较长,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种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若按合同价格继续履行,供方将会受到极大的损失,而需方因此获额外利益。(2)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一方非常不利。现代民法原则称之为“在契约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可能使契约产生不公平后果的意外情况。”例如上例中的长期供应合同,所供原材料的价格在正常情况下在合同期内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但在合同期,国内许多省出现大范围的水灾,该种原材料被国家列为紧急救灾物资,此时该种原材料价格猛涨,若继续履行合同价格,对供方无疑是一个极大的损失。与误解一样,依照法律规定,显失公平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与误解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