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属于代理制度的一种,是指由委托人向委托人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因委托人要承担受托人(亦称委托代理人)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所以委托人在委托他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委托合同与委托授权。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建立委托关系的协议。该协议内容主要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包括委托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收回代理权,受托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放弃代理权。在委托合同的基础上产生了委托授权,即委托人向受托人授予代理权的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授权书往往与委托合同分开制作,此时,一旦委托人依据委托合同解除委托关系,则须同时将委托授权书收回,或向相对人作出声明。否则,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委托授权书的信任而与受托人进行的民事活动,委托人不得以委托代理关系已经解除为由而主张该代理行为无效。(2)委托授权要明确。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事项中,应写明是一次委托(例如代理购买住房一套)、还是特别委托(例如代收某处房租一年)、还是总委托(例如代理购买住房一套、代理该房产登记、该房产出租、代收该房产房租等)。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果是全权代理,则授权书中必须注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委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受托人负连带责任。另外,在转委托授权情况下(即受托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代理权转委托他人行使,委托代理人(受托人)应当依法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委托人)赔偿。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接受转委托的人(亦称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因委托人(被代理人)首先要向第三人承担转委托不明的责任,故委托人应对转委托进行严格监管,特别是对受托人转委托内容,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进行审查。(3)法律将委托人的沉默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第一种情况是,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具有违法性,而被代理人知道而不表示反对的,依照法律规定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二种情况是,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限已经终止而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其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例如,委托授权内容为“代收房租”,在此期间,代理人应房客的要求同意减免房客的房租用于房客修房。有证据证明委托人知道此事而未作任何表示。之后,委托人以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擅自处分房租为由,要求确认超越代理权行为无效,并要求房客补交房租。依照法律规定,该委托人的要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