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影响公民与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有效性,在与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应注意:(1)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①在法定代理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当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出现的不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时,则更应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另外,已成年的公民,其父母仍以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属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即已成年的公民)对其父母的“代理”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应尽量弄清被代理人是否已经成年。②在委托代理的情况下,应审查代理人是否有被代理人(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书所授代理权限是否清楚明确。盖有委托人印章的空白介绍信或合同书不能作为授权书。条件许可的话,应经常与委托人保持联系,以防委托代理关系发生变化而影响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对上述情况确认无误之后,应将该授权委托书保留一份,以防被代理人不承认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开因此主张代理无效。(2)一旦发生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况之一,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与之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应立即行使催告权,即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无权代理进行追认。在被代理人追认或否认之前,相对人依法享有撤销权,即解除与无权代理人进行的民事活动的权利。相对人(亦称第三人)行使催告权和撤销的前提是其三观上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如果相对人主观上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仍与之进行民事活动,相对人依法要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