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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民事活动不能适用代理?

    发布日期:2020-10-17 15:35  浏览次数:

    不能适用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而是委托他人代为实施的,应当认定该代理无效。依法应当由本人亲目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权利,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能适用代理,必须由本人亲自行使权利。例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公民立遗嘱、送养子女、收养子女等。因为这些权利具有人身性,具有思想性和感情色彩。例如结婚登记,它凝聚着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强烈的思想感情,关系到自己的终身大事,因此,在结婚登记之前的任何时候,当事人均有权反悔不进行结婚登记。婚姻当事人行使离婚的权利也是如此。一方虽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在法院判决之前,原告有权利反悔并与对方和好。由于离婚关系到婚姻当事人之间的感情问题,所以律师在代理离婚诉讼中,无权就是否同意原告与被告离婚或者不同意原告与被告离婚发表辩护意见。离与不离,是婚姻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不能委托律师就此问题表态,当事人必须亲自表态。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要求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庭,确有困难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另外,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因精神病人无法表达其真实意愿,故由其法定或指定监护人代理。无论代理人与对方是否达成离婚及财产分配等方面的协议,法院均必须以判决的形式制作法律文书,以表明精神病人的离婚或者不离婚是法院依法判决的,而非其代理人所决定的。还有,送养子女与收养子女均凝聚着送养人与被送养人之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强烈的思想感情,因此,送养与收养必须由送养人、收养人亲自实施。收养人的配偶若不同意收养,原因之一即其与被收养人之间没有感情,因此,收养人的配偶与被收养人之间不建立收养法律关系。(2)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不能适用代理,债务人必须亲自履行。例如,履行约稿合同、预演(演出)合同、特定物的加工定做合同的义务。这些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义务)与债务人的自身素质分不开,当事人是基于对债务人的自身技艺、思想水平、创作能力和其他才能的信任才与债务人订立合同的。另外,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不要求当事人的权利或者义务必须具有人身性,例如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委托人与受托人(律师)之间有协议,指定某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该律师就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不得转由他人(其他律师)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