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1)没有代理权,通常表现为不是代理人,却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例如,某推销员到某小学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老师代理全班学生每人买一件学习用具,并向推销员允诺于次日付款。(2)超越代理权,通常表现为代理人没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而是超越了代理权限。例如,受托人(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购买两居室楼房一套,而受托人却购买平房两间。超越代理权有时是由于被代理人授权不明确,代理人对此产生错误理解造成的。例如,委托人授权代理人处理其在北京的私房等有关事宜,而代理人则误解为将部分房产出售,将部分房产出租,均属于“有关事宜”范畴。因此,责任不完全由代理人一人承担。而因代理人故意越权代理的,行为人应承担全部责任。(3)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例如“代收房租一年”,而一年过后,该“代理人”仍代收房租。又如,未成人的父母,于孩子成年后,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孩子进行民事活动。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所谓追认,即被代理人全部无条件地承认无权代理或者部分承认无权代理的单方的意思表示。追认的形式,可以是口头追认,也可以是书面追认或以行动的追认。例如,采购员越权采购的商品,商店(委托人)将该商品放在柜台上出售的行为,说明商店(委托人)已经追认了代理人(采购员)的越权代理行为。另外,被代理人既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认,也可以向第三人(相对人)追认。(2)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越权代理中,未越权部分除外)。(3)本人(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4)第三人(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仍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行为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5)相对人(第三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权是指善意的第三人向本人(被代理人)发出催告,催告本人是否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权利。第三人发现的催告,应当给本人一段合理的时间。在催告规定的时间内,本人不予答复(本人没有义务必须答复第三人的催告),视为本人否认无权代理的效力,事后本人就不得再行使追认权了。撤销权是指无权代理发生以后,在被代理人追认或否认之前,善意的第三人有撤销原民事行为的权利。第三人的撤销权与本人的追认权是对应的,体现了法律对本人和善意第三人的权利的平等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可以不经向本人催告即可行使撤销权。本人对无权代理的追认应在第三人行使撤销权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