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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对转委托代理有哪些要求?

    发布日期:2020-10-17 15:37  浏览次数:

    所谓转委托代理(亦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事务,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被选任的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复代理人的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因此,复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复代理人由代理人选任,代理人将其代理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让与复代理人行使,因此,复代理人的代理权派生于代理人的代理权,复代理多发生于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由于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委托合同及授权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在这种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信誉,对代理人的知识、技能的信赖而产生的代理。因此,委托代理的内部关系具有严格的人身信任性质。代理人负有亲自执行代理事务的义务,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代理事务,这是委托代理的法律要求。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转委托,只是有条件地承认转委托的合法有效性。转委托的法律要求是:(1)代理人转委托,应当事先征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及时通知被代理人,由被代理人追认;否则,由代理人负责。(2)在紧急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委托,可以不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法律对“紧急情况”的解释为: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紧急情况。(3)复代理人由代理人授权,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能超出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