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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买卖合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时间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20-10-17 15:51  浏览次数:

    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协议(契约)。买方通过支付货款取得货物,卖方通过交付货物取得货款。在即时清结(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中,交付货款和取得货物所有权的时间是同时的。但在非即时清结的买卖中,卖方交货有时在买方付款之前,有时在买方付款之后。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何时取得财产所有权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买方先付款,卖方后交货的情况下。依照我国1999年3月15日新颁布的合同法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标的物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因此,在法律、合同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买方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时间为卖方交付货物于买方之日,而非买方付款之日。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另有约定。这种约定主要是针对特定物,即其他物不可替代的物的买卖。如一幅字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付款之日,即取得该幅画所有权之日,而非卖方实际交付之日。另外,随着财产证券化的形式,实物交换显然不能概括全部的交换现象,因面法律逐渐承认了拟制的交付方法,即转移所有权的一方,将标的物所有权凭证(如仓单、提单、产品合格证、发票、保修单、保险单等)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卖方不交付这些单证,买方则难以享有或行使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上述单证未交付完毕之前,视为交付行为没有完成,财产所有权没有转移。另外,卖方若交付错误(如错发到货地点和收货人)、迟延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不合格,严格讲均不能视为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因此,完整意义上的交付应理解为,按照契约实物与凭证同时交付,或者能够使买方行使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所有凭证的支付。法律确认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时间,主要是针对买卖之物发生意外毁损,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以及发生一物数卖的情况下,法律优先保护谁的利益问题。所谓一物数卖,即卖万将同一物分别卖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卖方。例如,付某有一幅画,付某将此画卖给朋友徐某,付某收了徐某的钱并答应三日后交付画;而付某之妻在外地不知道此事,其也将此画卖给他人,并收了他人的钱,允诺十日内交付画。在一物数卖的情况下,法律优先保护已经实际接受标的物,即已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方的利益;若该标的物均未交付,法律优先保护订立买卖合同在先的买方的利益。另外,确认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与卖方未交付标的物之前是否可以反悔(即违约)毫无关系。交付货物是卖方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在卖方未交付货物之前,虽然货物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仍为卖方所有,但并不意味着卖方可以任意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