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买卖未完成之前,是指买卖合同已依法成立,卖方未交付标的物之前或买方接受标的物但未付款之前,也就是合同未履行完毕之前。所谓意外毁损,是指非因当事人主观过错造成的标的物的毁损。例如无法预料的一场洪水将欲交付的货物冲走或损害;电闪雷击将欲交付的耕牛击死等等。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意外毁损的损失由该标的物的所有人承担。新颁布的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卖方未交付之前,意外毁损的损失由卖方(所有人)承担。如果买方已经付款,卖方应将货款退还买方。若卖方已经交付,意外毁损由买方(所有人)承担。若买方未付款,应依契约规定向卖方付款。但下列情况除外:(1)法律对某项买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有特殊规定的。例如房屋买卖,不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时间,而以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转移所有权。或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例如特定物买卖双方约定该特定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合同生效的时间。(2)买卖双方在合同生效之前,已经交付标的物,在合同生效之前该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因法律不承认有效合同之前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故损失仍由卖方承担,但买方自愿承担损失的除外。(3)买卖双方或一方有违约行为的。若买方违约,未按时退货,虽未实际交付,标的物的意外毁损由违约方(买方)承担;若卖方违约而提前交付,而买方未验收(不同意提前交货),虽然已经交付,标的物的意外毁损由违约方(卖方)承担;若以交付所有权凭证为交付方式的,卖方所交付的凭证不齐全,即其所交付的凭证不能使买方充分行使对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视为交付完成,故不转移所有权,标的物的意外毁损由卖方承担。(4)当事人在保管标的物过程中主观上有过错。标的物意外毁损,是指出乎于当事人主观意料之外的事件的发生,使标的物毁损。若在当事人预料之中的事件,例如,早已预报有大雨,当事人仍不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标的物毁损,属于当事人在保管标的物过程中主观上有过错,损失由保管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