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即为继承开始之日,也为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所有权之日。继承开始之日并非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之日,但作为一项财产权利,继承人已经取得了对该项遗产的所有权。因种种原因,继承人实际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时间往往在被继承人死后的一段时间,有时甚至10年以后,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实际分割遗产的时间为确认继承人取得遗产所有权的时间。如果继承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则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这段时间里,他们对遗产的所有权为共同所有,只有在分割(析产)以后才是个人所有。确认继承人取得遗产所有权的时间的法律意义不仅在于该遗产发生意外毁损,损失由谁承担问题,还在于明确实际中出现的许多法律概念混乱问题。例如,关某病故,当时继承人有A、B、C,分割关某遗产以后,A病故,一年后发现关某在其朋友处还有一幅字画,后关某的朋友将字画还给B、C。B、C将该画卖掉并分割了画款。A的继承人提出他们有权分割此款,B、C认为分割遗产时(指字画)A已不在世,故没有对这笔字画款的继承权。此案B、C将继承人取得遗产所有权的时间等同于分割遗产的时间。A在世分割关某的遗产时,虽然没有字画,但字画本身是关某的个人财产,其死后就是关某的遗产,关某的继承人(包括A在内)于关某死亡时,已经取得了对该幅画的共同所有权。因此,B、C无权将该画据为己有。A虽然不在世,但其生前是该画的共同所有人,其死后,属于A所有的部分遗产(即该画被卖掉后所得价款)即应由A的法定继承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