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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有哪几种情况?

    发布日期:2020-10-17 16:33  浏览次数:

    法律上对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有下列几种情况:(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所以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是基于其对债务人的信任和了解,相信债务人会尽全力履行债务,特别是保证人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的履行债务的物质能力之后,才充当债务人的保证人。若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转让他人,而保证人对受让债务人既不了解,也不信任,在这种情况下继续让保证人为新债务人担保是不公平的。(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主合同的变更,即对合同的标的、质量、数量和其他权利义务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扩张、限制等。特别是对债务履行期限的变更。例如,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的履行期限缩短一年,这就意味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更大,因为债务人在短的期限内履行全部债务的可能性很小。(3)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4)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例如,物的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是主债权及利息,而保证担保的范围是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债权人放弃了物的担保中的主债权的利息,则保证人免除主债权的利息部分的担保。对利息以外的担保范围仍未免除保证责任。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物的担保(抵押)能够满足主债权的,则保证担保范围中的主债权部分免除,反之则不免除。若物的担保是主债权,而保证担保的是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赔偿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债权人放弃了物的担保(即主债权的担保),并不影响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人仍应对其所担保的范围承担保证责任。总之,同一债权上保证和物的担保并存,是第五种情况所说的保证责任免除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