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不能设立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依照我国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可以设立抵押:(1)抵押人所再抵押,是指抵押人的财产设立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的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以前五项财产设立抵押的,须办理抵押物登记。以第六项所称的其他财产设立抵押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