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与质押不同,抵押以不转移抵押物占有为其构成要件。因此,抵押设立后,抵押人有权继续使用抵押物。为确保抵押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抵押人行使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予以限制;(1)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如果是等价有偿的,抵押人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之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转让行为无效。该限制只适用于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转让。法律未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有偿转让,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不得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只得向抵押人主张权利。(2)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非等价有偿)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物非等价有偿转让的结果是抵押人用于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抵押物的价值明显减少,从而使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威胁,同时,法律要求抵押人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且须满足抵押权人提出的要求,即抵押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否则,抵押权人有权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3)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所谓提存,是指为解除债务责任而将应给付的标的物寄托于法定的处所(法院或者公证机关等)的行为。债务人依法进行提存后,债务即行消灭,债务人得随时请求提存所交付提存的标的物。总之,法律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赠与是禁止的;对不等价有偿的抵押物的转让有较大的限制;对等价有偿的抵押物的转让限制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