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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对抵押权转让有什么限制?

    发布日期:2020-10-17 16:41  浏览次数:

    债权作为一项主权利可以独立存在,因此,可以单独转让。而抵押权作为一项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因此,也不能独立转让。法律对抵押权转让的限制是:(1)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主债权分离而予以单独转让;①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被担保的主债权。例如,债权人杨某将抵押权转让给林某,债务人(抵押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则杨某享有债权,林某享有抵押权,杨、林二人共同起诉债务人,这种行为,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②抵押权人不得将被担保的主债权单独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权。主债权可以单独转让,但转让时须将抵押权同时转让,若转让时没有约定抵押权同时转让,或者约定抵押权不转让,则视为抵押权消灭,但约定必须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注明,否则该约定无效。③抵押权人不得将主债权与抵押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若如此,只承认债权转让有效,抵押权转让无效,抵押权归于消灭。(2)抵押权不得从其所担保的债权分离出来而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①抵押权人不得只以抵押权提供担保,而自己保留债权;例如,甲、乙二人签订借贷合同,乙以不动产抵押向甲借钱。之后甲将其对乙的不动产享有的抵押权作为甲与丙之间的借贷合同的担保。此时丙为债权人,甲为债务人。在甲乙之间的借贷合同中,乙未履行义务,甲通过行使抵押权而实现了自己的债权(例如通过变卖抵押物而使甲受到清偿),此时甲的抵押权已经消灭。在甲、丙之间的借贷关系中,甲未履行义务,甲向丙提供的抵押权担保此时已不存在,故甲、丙之间的借贷合同就变成无担保合同。若甲、丙之间的合同先到期,甲未履行债务,则丙就享有甲、乙之间借贷合同中甲所享有的抵押权,甲享有债权,同样属于抵押权单独转让,为法律所禁止。②抵押权人以债权设定质押时(即权利质押),不能自己保留抵押权,而应将债权和抵押权同时设立质押。③抵押权人分别将债权与抵押权提供给不同的人作担保时,就债权设定的权利质押而言,应该有效,就抵押权单独设立担保而言,被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