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再抵押,即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在再抵押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抵押物又不足以同时清偿其所担保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债权人受清偿的顺序为:①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同时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其中一个或两个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先后顺序清偿,或者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如果同时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合同同时生效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再抵押与重复抵押不同,抵押物的价值应大于或等于其所先后担保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如果严格按照再抵押的法律规定去设立抵押,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发生抵押物不足以同时清偿其所担保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的情况。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设立再抵押时,第二个或后个债权人应当准确估计自己的债权价值以及抵押物的余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