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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房、地产抵押的抵押权如何实现?

    发布日期:2020-10-17 16:45  浏览次数: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抵押权:(1)城市地产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并不丧失对地产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抵押人仍然可以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例如进行房屋、基础设施的建设。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范围之内,但在实现抵押权时,即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依法变卖、拍卖抵押物时,本着“房地不可分”的原则,应当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一并拍卖。新增房屋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即若抵押人的债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一旦抵押物(土地)拍卖后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抵押人(债权人)的债权时,该债权人不能优先其他债权人就该笔房价款受到清偿。(2)在同时抵押的情况下(即以十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时,须将地上房屋同时抵押或者以房屋设立抵押时,须将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债权人(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而获得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抵押权人仍应按照原土地的用途利用土地,原土地的用途主要是乡(镇)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的土地。(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以该地上房屋设定抵押时,依法须以该土地使用权同时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依法交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方有优先受偿权。这笔出让金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担保的范围条款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