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所称的留置,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既具有法定担保的性质,又具有约定担保的性质。前者表现为,这种担保方式只能适用法律有专门规定的几种合同。我国担保法规定适用留置的合同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而其他合同,当事人不得在订立合同时设定留置担保,只能采用其他担保方式。后者表现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适用留置的三种合同中,可以自由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从而排除留置担保的适用。排除留置的适用,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否则,债权人享有留置权。上述三种合同中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债务人依上述三种合同交付给债权人占有的物为留置物。债权人(留置权人)仅对留置物享有留置权,而对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不享有留置权。与抵押、质押不同,留置属于法定担保,故当事人之间无须在主合同之外再签定担保合同(从合同),只要法律规定的上述三种合同依法成立,债权人就享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除外。债权人对留置物的留置权产生的前提条件为: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例如债务人不按期向债权人支付保管费用、运输费用或加工费用,债权人即时享有对留置物的留置权。债权人对留置物行使留置权分为两个阶段:①债权人扣留留置物的权利。例如,债权人依合同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向债务人交付保管物或定做物,当债务人依合同约定日期向债权人领取保管物或定做物时,因债务人未按期支付保管费、加工费,债权人有权扣留保管物或定做物。②留置权人依法将留置的财产以合理的价格变卖,并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行使变卖留置物并以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的前提条件为:留置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催告,并在催告中给予债务人合理的期限催其履行债务。其合理期限由债权人、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扣留财产后,债务人可以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向债务人发出的催告中所规定的合理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