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业务包括:(1)高空。例如高空作业致人损害。修建高层建筑属于高空作业,与拆除厂房业务不同。因此,高空应理解为空中作业。例如,建筑施工用的吊车作业时致人损害。(2)高压。例如,供电局施工人员在检修线路时误将相线当作零线,使电压高达400多伏的强电流“窜”进该区居民楼,致使该楼内居民的家用电器遭电击而毁损。(3)易燃、易爆。例如,煤气管道泄露而引起的爆炸。(4)剧毒。(5)放射性。例如,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露事件、美国在印度的联合碳化物公司的子公司(农药厂)毒气泄露事件,致无数人死亡、致伤、致残,甚至影响下一代的健康。(6)高速运输,包括快速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既属于高空作业,也属于高速运输)。上述几项高度危险业务,因其危险大、损失严重,但又能为人们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利益、方便或效益,因此,成为人们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行业。从事该行业的企业所获利益往往是其他非危险业务行业所获利益的几倍,甚至几十倍。而作为受害者,不但损失惨重,而且在这些高科技事故面前没有能力证明损害发生的原因以及从事该项业务方是否有过错。因此,各国立法均在不同程度上将高度危险业务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过错责任原则中摘出,单独适用无过错责任。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原告)只负有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损害事实是危险业务所致的证明责任,而被告(即从事危险业务方)要想免除其民事责任,必须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例如,受害人故意从正在运行的高速运输工具上跳下致残。高度危险业务致人损害,与其他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不同,被告的证明内容,不包括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过失或者是第三人过错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