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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20-10-19 10:00  浏览次数:

    依照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包括大气、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生活居住区等。污染包括污水、有毒气体、废渣、烟尘、噪音等。在城市地区的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多表现为,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白天施工噪音超过国家标准;在居民生活区特别是高层楼房居民区建饭店,饭店的排风扇排出的油烟、空调压缩机排出的热污染等导致该地区的空气质量和居民的生活质量严重下降。农村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主要是乡镇企业排放的污水流人用于灌溉农田的水渠中、人畜饮水水源中,造成粮食减产、人畜中毒等损害。关于环境污染案例中的诉讼主体问题(即谁作为被告):(1)因他人制造的排污设备或污物处理设备质量问题导致污染损害他人的,排污设备或污物处理设备制造厂只向设备引进方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而企业的排污行为是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直接原因,应当由排污企业向受害者赔偿。类似的情况还有,工程项目中环境设施的设计错误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设计方只向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成为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被告,但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排污企业向受害方承担责任。(2)企业将污物承包给他人处理、运输或者保管,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发包方是否对环境污染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取决于发包方(或委托方)选择污物处理、运输、保管者是否恰当,即其所选择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无从事污物处理、运输、保管业务的许可(经营)证。如果选择恰当,则不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应与被选择单位共同向受
    害人承担赔偿责任。(3)企业将产生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乡镇企业或者农场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转移设备的企业和接受设备使用设备的企业应共同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