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关系到债权人是否丧失胜诉权,因此,至关重要。(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两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起计算。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说明几个问题:①当事人双方有约定履行债务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约定的履约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例如,江某向关某借钱,双方约定借期一年(自1991年2月1日至1992年2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1992年2月1日起算。②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权利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应当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准备时间(亦称宽展期),诉讼时效期间从宽展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③公民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则上从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认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另外,如何理解当事人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呢?其判断依据是根据侵害当时或以后的情况以及权利人所处的环
境和本人情况,从常理推断权利人是否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例如,权利人在外地,其在北京的财产被他人侵犯,从侵权之日起,已经过了五年,权利人回来后发现其财产被侵害,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时发现,权利人自被侵权之日起以后多次回北京办事,应当知道其权利已被侵犯,故认定权利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两年)。有的权利人是由于对自己权利的认识错误,例如某农村女青年于1990年出嫁,1991年其父去逝,留有遗产三间房屋,被其兄一人独占并办理了产权过户,当时该女青年认为出嫁的女儿没有继承权,故未提起诉讼,后经过学习得知出嫁的女儿有继承权,三年以后该女青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以某个当事人无知、不懂法为认定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依据,而是以有关的法律颁布的时间为准。例如,继承法是1985年颁布的,而此案中的继承法律关系是在1990年发生的,作为一般普通人在五年时间里均应知道男女继承权平等,故该女青年于1995年向人民法院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2)二10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与普通、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不同,它是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超过二10年的,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二10年时效与普通、特殊时效的区别就在于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不同。二10年时效期间是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普通,特殊时效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适用二10年时效的情况,主要是法院无法从客观上断定权利人主观上是否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而且权利人自己认为其主观上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法院从客观上推断权利人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10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二10年,不论权利人主观上是否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均丧失胜诉权。有特殊情况的,经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