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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叫诉讼时效中止?

    发布日期:2020-10-19 10:14  浏览次数:

    所谓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属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问题,它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必须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了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例如,债务人应于1990年1月1日以前还钱,到1990年1月1日,债务人未还钱,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因为债权人从1990年1月1日起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适用普通时效,即两年时效期间,截止于1992年1月1日。在1991年8月1日,即离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还有不到6个月,发生了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如果该法定事由发生在1991年3月4日,而且在1992年7月1日以前该法定事由已经消除,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第二,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只能是法律规定的两种事由:(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主要指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例如,债务人应于1990年1月1日以前还钱,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1990年1月1日起计算,1991年8月1日,即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债权人突然中风,丧失语言能力而且神志不清,其本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经过半年治疗,到1992年2月1日,该债权人基本恢复语言能力,而且神志渐渐恢复正常,具备处理一般性事务的能力。债权人的中风,属于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故诉讼时效期间从1991年8月1日起中止,不继续计算。1992年2月1日,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三,如何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即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占据了多长诉讼时效期间,就补给权利人多长时效期间。上例中,法定事由占据了6个月的时效期间(即从1991年8月1日至1992年2月1日),就补给债权人6个月的时效期间,故此案的时效期间到1992年7月1日届满。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