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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有关政策是如何解决去台人员的婚姻关系问题的?

    发布日期:2020-10-19 10:28  浏览次数:

    去台人员的婚姻关系问题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这个问题,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充分考虑到两岸人民长期分离的客观情况,从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现状的稳定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要因案而异,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1)夫妻一方去台后,双方均未再婚和未提出离婚的,其婚姻关系尚未中断,应继续有效。
    (2)双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双方分别在大陆或台湾再婚的,应当认为这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婚姻关系,可不以重婚看待,只要当事人不告诉,人民法院即不主动干预。如一方提出与配偶离婚,按离婚案件处理。
    (3)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离婚的案件,不论是单方诉讼还是双方诉讼,也不论对方是否接到判决书,法院判决都是有效的,原夫妻关系业已终止。如果双方均未再婚,现自愿恢复婚姻关系,按复婚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果当事人诉请法院,可用裁定撤销原来的判决,宣告婚姻关系恢复。
    (4)经判决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又另行结婚的,如果其再婚配偶已经离婚或者已经死亡,现在双方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有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再婚配偶还健在,则要与其再婚配偶办理离婚手续后,才能与原配偶重新结婚。
    (5)双方分离之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大陆一方又与他人结婚,或者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这种婚姻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去台一方归来后,大陆一方为与原配偶恢复关系,提出与再婚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6)去台一方在台湾又与他人结婚的,在他回大陆定居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与其在台配偶离婚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