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一方提出的离婚,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民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