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出发。妇女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身体和精神上都需要照料和关心,在此期间,母亲的精神和健康都会影响到胎儿的健康,因此,法律对此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请求权做了时间限制。此外,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在手术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这条规定,女方在流产后的半年内,男方也不得提出离婚请求。”
在适用这一规定时要注意,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这是因为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就表明离婚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不及时受理,反会造成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所以不应受此限制。
当然,男方也不是绝对不能起诉,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的,也可以受理。例如女方怀孕是婚后通奸造成的,女方承认或经查明属实,法院应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