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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0-10-19 10:31  浏览次数:

    涉及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如果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一般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于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涉及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应分三种不同情况处理:
    (1)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为文职干部,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案件时,必须征得军人同意后方能准予。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