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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不出庭吗?

    发布日期:2020-10-19 10:31  浏览次数:

    离婚案件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有其特殊性,当事人除因精神病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外,应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离婚案件的特殊性。离婚案件的审理,需要查明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感情确已破裂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标准,而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别人一般不易把握。同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当事人不到庭,无法进行调解。因此,离婚案件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因精神病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以外,应出庭参加诉讼。确有特殊情况的,如出国在外不能回国,人身自由受到某种限期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表明自己对离婚的态度及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