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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发布日期:2020-10-19 10:51  浏览次数:

    根据婚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按夫妻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来处理。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应归本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在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根据上述规定,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复员费、转业费,夫妻双方结婚10年以上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医疗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则不论结婚多少年,均归复员、转业军人本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