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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夫妻一方的哪些个人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发布日期:2020-10-19 10:52  浏览次数: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丽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婚后应属一方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一般情况下,夫妻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但有的结婚时间较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一方的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时夫妻一方的下列个人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2)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结婚8年内,夫妻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对主张是个人财产的,主张权利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