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对双方或一方的债务都应明确偿还责任。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由此可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可以分为共同债务和一方单独债务两种,债务的性质不同,偿还的义务人也不同。
(1)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个人在婚前所负的债务或婚后为满足个人与共同生活无关的额外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个人债务应由个人偿还。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同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却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④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