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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配偶一方经济困难的,能否得到经济帮助?

    发布日期:2020-10-19 10:53  浏览次数: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由婚姻关系派生出的一种社会道义责任,对男方或女方均适用。
    离婚时当事人相互进行帮助是有条件的:
    (1)被帮助一方必须是生活确实有困难、凭自己的力量又暂时无法解决的人。例如一方无生活来源,缺乏劳动能力,或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等情况。
    (2)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帮助他人的经济能力。如果他个人的经济收人都难以维持自己的生活需要;即使对方生活确有困难,也不能强令为对方提供经济帮助。
    (3)经济帮助的数额依实际情况而定。一方生活虽暂时困难,但还年轻,有劳动能力,另一方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
    (4)经济帮助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是一种短期行为。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一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即终止给付。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